根據參考資料中的《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31條,發行人在申報發行海外股票時,除非符合下列情形,否則必須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才能追加發行: 1. 海外股票在國內市場售出後,投資者在原股數範圍內再從國內市場購入,並在海外市場交易。 2. 海外股票發行後,因發行人進行現金增資並發行新股,新股數量相對於盈餘或資本公積配股的數量。 例如,假設一家發行人已經在我國境內申報並發行了海外股票,投資者在國內市場購買了一定數量的股票後,又在海外市場交易這些股票,之後該發行人計劃進行現金增資並發行新股,這些新股的數量相對於盈餘或資本公積配股的數量。根據法規的規定,發行人在這種情況下是可以追加發行海外股票的,但須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申報才能生效。 參考資料: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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