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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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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發行人申報發行海外股票,除下列情形外,經本會申報生效不得追加發行: 一、海外股票經於國內市場出售後,投資人於原出售股數範圍內,再自國內市場買入後,至國外市場交易者。 二、海外股票發行後,因發行人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盈餘或資本公積配發相對數額之新股者。
  2. 2.前項因發行人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而需辦理追加發行海外股票者,所募集國外資金如需兌換新臺幣在國內使用時,發行人於向本會申報辦理現金增資前應取具中央銀行同意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31條,發行人在申報發行海外股票時,除非符合下列情形,否則必須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才能追加發行: 1. 海外股票在國內市場售出後,投資者在原股數範圍內再從國內市場購入,並在海外市場交易。 2. 海外股票發行後,因發行人進行現金增資並發行新股,新股數量相對於盈餘或資本公積配股的數量。 例如,假設一家發行人已經在我國境內申報並發行了海外股票,投資者在國內市場購買了一定數量的股票後,又在海外市場交易這些股票,之後該發行人計劃進行現金增資並發行新股,這些新股的數量相對於盈餘或資本公積配股的數量。根據法規的規定,發行人在這種情況下是可以追加發行海外股票的,但須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申報才能生效。 參考資料: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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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31 條規定:「發行人申報發行海外股票,除下列情形外,非經本會申報生效不得追加發行: 一、海外股票經於國內市場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