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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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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申報發行海外股票,應檢具發行計畫,載明下列事項: 一、發行目的。 二、預定發行日期、發行股數、每股發行價格之訂定方式及發行總金額。 三、發行及交易地點。 四、發行方式。發行方式應敘明係屬全數公開發行或部分洽特定人認購,若有約定部分由特定人認購之情事,應載明洽特定人認購之目的、特定人認購之股數、總金額及特定人與發行人之關係。 五、股票之處理或保管方式。 六、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者,其募集資金運用計畫及預計可能產生效益。 七、發行及存續期間相關費用之分攤方式。 八、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九、其他經本會規定應記載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32 條,發行人在申報發行海外股票時,應提供發行計畫,其中應包括以下事項:一、發行目的;二、預定的發行日期、發行股數、每股發行價格的確定方式以及發行總金額;三、發行和交易地點;四、發行方式,其中應明確說明是全數公開發行還是部分洽特定人認購。如果有約定部分股票由特定人認購,則需說明特定人認購的目的、股數、總金額以及特定人與發行人之關係;五、股票的處理或保管方式;六、如果是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則需要提供募集資金的使用計劃以及預計可能產生的效益;七、與發行和存續期間相關的費用分攤方式;八、其他重要約定事項;九、根據主管機關的規定需要記載的其他事項。 參考資料: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 存續期間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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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32 條規定:「發行人申報發行海外股票,應檢具發行計畫,載明下列事項: 一、發行目的。 二、預定發行日期、發行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