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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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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發行人經申報生效發行海外股票,應依規定期限於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公告下列事項: 一、屬募集資金案件,應於發行訂價日起二日內,公告下列事項: (一)發行股數、每股發行價格、發行總金額及預定發行日期。 (二)發行及交易地點。 (三)發行方式若有約定部分由特定人認購之情事,應公告洽特定人認購之目的、特定人認購之股數、總金額及特定人與發行人之關係。 (四)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發行海外股票者,其募集資金運用計畫及預計可能產生效益。 (五)對股東權益之主要影響(如發行海外股票所負擔之費用、對股權結構產生之影響等)。 二、未募集資金案件,應於掛牌日起二日內,公告下列事項: (一)掛牌股數、每股掛牌價格及掛牌總金額。 (二)掛牌交易地點。 (三)對股東權益之主要影響(如發行海外股票所負擔之費用、對股權結構產生之影響等)。
  2. 2.前項第一款應公告事項,於公告後如有變更,應於募集完成日起二日內,補正公告變更項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34條的規定,發行人在申報生效後發行海外股票時,應於指定的資訊申報網站公告特定事項。具體而言,如果是屬於募集資金案件,則應在發行訂價日後的二日內公告以下事項:發行股數、每股發行價格、發行總金額及預定發行日期;發行及交易地點;如有約定由特定人認購的部分,應公告特定人認購的目的、股數、總金額及特定人與發行人的關係;對股東權益的主要影響,如發行海外股票所負擔的費用,對股權結構的影響等。如果是未募集資金案件,則應在掛牌日後的二日內公告下列事項:掛牌股數、每股掛牌價格及總金額;掛牌交易地點;對股東權益的主要影響,如發行海外股票所負擔的費用,對股權結構的影響等。如果在公告後有變更,則應在募集完成日後的二日內補正公告變更項目。 參考資料: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2019年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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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34 條規定:「發行人經申報生效發行海外股票,應依規定期限於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公告下列事項: 一、屬募集資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