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34條的規定,發行人在申報生效後發行海外股票時,應於指定的資訊申報網站公告特定事項。具體而言,如果是屬於募集資金案件,則應在發行訂價日後的二日內公告以下事項:發行股數、每股發行價格、發行總金額及預定發行日期;發行及交易地點;如有約定由特定人認購的部分,應公告特定人認購的目的、股數、總金額及特定人與發行人的關係;對股東權益的主要影響,如發行海外股票所負擔的費用,對股權結構的影響等。如果是未募集資金案件,則應在掛牌日後的二日內公告下列事項:掛牌股數、每股掛牌價格及總金額;掛牌交易地點;對股東權益的主要影響,如發行海外股票所負擔的費用,對股權結構的影響等。如果在公告後有變更,則應在募集完成日後的二日內補正公告變更項目。 參考資料: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2019年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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