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26條: 1. 公開收購人或被收購的公開發行公司在進行公告前,需要根據該法規的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四條之一、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將應公告的內容傳輸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一旦傳輸完成,即表示公告程序已完成。 2. 如果公開收購人不是公開發行公司,則在進行公告時,應由受委任機構按照前項的規定方式進行。 參考資料: -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2019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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