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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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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開收購人或被收購有價證券之公開發行公司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四條之一、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公告,於其將應公告之內容傳輸至公開資訊觀測站後,即屬完成公告。
  2. 2.公開收購人屬公開發行公司者,依本辦法辦理公告時,應由受委任機構依前項規定方式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26條: 1. 公開收購人或被收購的公開發行公司在進行公告前,需要根據該法規的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四條之一、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將應公告的內容傳輸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一旦傳輸完成,即表示公告程序已完成。 2. 如果公開收購人不是公開發行公司,則在進行公告時,應由受委任機構按照前項的規定方式進行。 參考資料: -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2019年修正)

  • 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四條之一、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二條條文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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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 26 條規定:「公開收購人或被收購有價證券之公開發行公司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四條之一、第十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