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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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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五之股份者,該次公開收購所取得之股份,免依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辦理取得之申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開收購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份時,根據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 27 條的規定,該次公開收購所取得的股份不需要依照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一第一項的規定進行申報。具體來說,如果公開收購人在一次公開收購中獲得超過某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十的股份,則該公開收購人無需進行申報手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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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 27 條規定:「公開收購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五之股份者,該次公開收購所取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