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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開收購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五之股份者,該次公開收購所取得之股份,免依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辦理取得之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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