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收購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五之股份者,該次公開收購所取得之股份,免依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辦理取得之申報。
公開收購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份時,根據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 27 條的規定,該次公開收購所取得的股份不需要依照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一第一項的規定進行申報。具體來說,如果公開收購人在一次公開收購中獲得超過某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十的股份,則該公開收購人無需進行申報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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