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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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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開收購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三條所稱第一上市(櫃)公司、興櫃公司股份者,準用本辦法規定。
  2. 2.公開收購第一上市(櫃)公司、興櫃公司股份者,以已發行股份於國內上市、上櫃買賣或登錄興櫃者為限。公開收購人對於被收購有價證券之外國公司應送達之申報書件或通知事項,應向該外國公司依本法指定之國內訴訟及訴訟代理人為之。
  3. 3.公開收購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三條所稱第二上市(櫃)公司之上市地國股份及臺灣存託憑證時,公開收購人應將收購相關資訊通知該外國公司依本法指定之國內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第二上市(櫃)公司之國內代理人於接獲通知後,應即將收購相關資訊傳輸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27-1條,在進行公開收購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時,應適用公開收購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三條的規定。該條規定涵蓋了三個方面的內容: 1. 規定第一上市(櫃)公司、興櫃公司股份者的公開收購,應適用本辦法的規定。這表示公開收購人對於這些公司的股份進行收購時,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相應處理。 2. 規定公開收購第一上市(櫃)公司、興櫃公司股份者時,只限於對已發行股份在國內上市、上櫃或登錄興櫃的公司進行收購。此外,公開收購人對於被收購有價證券的外國公司應將申報書件或通知事項送達給該外國公司,並與該外國公司的國內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進行聯繫。 3. 規定在公開收購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三條所稱第二上市(櫃)公司的國內股份和台灣存託憑證時,公開收購人應將收購相關資訊通知該外國公司所指定的國內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同時,第二上市(櫃)公司的國內代理人在接收到通知後,應該立即將收購相關資訊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這些規定確立了公開收購的範疇和相關程序,以確保公開收購的進行遵循法律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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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 27-1 條規定:「公開收購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三條所稱第一上市(櫃)公司、興櫃公司股份者,準用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 2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