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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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依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三條之四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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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本準則的訂定依據是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四第二項規定。
- 證券交易法法規
- 第四十三條之四第二項條文
- 證券交易法 第 43-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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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