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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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說明書編製之基本原則如下: 一、公開收購說明書所記載之內容,必須詳實明確,並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 二、公開收購說明書所記載事項須具有時效性,其刊印前,發生足以影響利害關係人判斷之交易或其他事項,均應一併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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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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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害關係人名詞
- 揭露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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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