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第 43-4 條(公開收購說明書)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公開收購人除依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買回本公司股份者外,應於應賣人請求時或應賣人向受委任機構交存有價證券時,交付公開收購說明書。
- 前項公開收購說明書,其應記載之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三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三十二條之規定,於第一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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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公開收購人Exc依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買回本公司股份者外,應於應賣人請求時或應賣人向受委任機構交存有價證券時,交付「公開收購說明書」。
II 前項公開收購說明書,其應記載之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III 第三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三十二條之規定,於第一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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