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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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人持有被收購公司股份情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開收購人及其關係人於提出申報當時已持有被收購公司有價證券者,其種類、數量、取得成本及提出申報日前六個月內之相關交易紀錄。公開收購人為公司時,其董事、監察人持有被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時,亦應一併載明前段事項。 二、公開收購人或其股東如有擔任被收購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係持股超過被收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十股東情事者,該股東姓名或名稱及持股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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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規定,公開收購人持有被收購公司股份的情形應記載下列事項: 1. 公開收購人及其關係人於提出申報當時已持有被收購公司有價證券的種類、數量、取得成本及提出申報日前六個月內之相關交易紀錄。如果公開收購人是一家公司,則應一併記載其董事、監察人持有被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的情況。 2. 如果公開收購人或其股東擔任被收購公司的董事、監察人,或持有超過被收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十的股份,則應提供該股東的姓名或名稱以及持股情況。 參考資料: - 《證券交易法》第31條第1項、第2項 - 《公司法》第265條第1項、第2項
- 持有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監察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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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