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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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期間屆滿之後續處理方式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開收購人支付收購對價之時間、方式及地點。如以外國有價證券作為收購對價者,應詳予說明交付方法及應賣人買賣該有價證券之方式。 二、應賣人成交有價證券之交割時間、方法及地點。 三、應賣未成交有價證券之退還時間、方法及地點: (一)如應賣有價證券之數量未達最低預定收購數量時,收購人退還應賣有價證券之處理方式。 (二)如應賣有價證券超過預定收購數量時,收購人應依同一比例向所有應賣人收購,超過預定收購數量部分,收購人退還應賣有價證券之處理方式。 四、以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之有價證券為收購對價者,若該有價證券無法如期發行時,則以現金或其他有價證券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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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9 條規定了在公開收購期間結束後的後續處理方式應該記載哪些事項。根據這項規定,公開收購人應該在收購對價支付的時間、方法和地點上進行詳細說明。如果收購對價以外國有價證券作為支付方式,則應詳細說明交付的方法和賣方應該交易該有價證券的方式。此外,應該詳細說明未成交的有價證券的退還時間、方法和地點,包括以下兩種情況: 1. 如果應賣的有價證券數量未達到最低預定收購數量,則應詳細說明收購人處理未成交有價證券的方式。 2. 如果應賣的有價證券超過預定收購數量,則應詳細說明收購人以相同比例向所有應賣人收購超過預定收購數量部分的處理方式。 最後,如果公開收購的對價是根據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有價證券,且該有價證券無法按時發行,則應詳細說明是否以現金或其他有價證券替代,如果不提供其他對價替代,則應詳細說明應賣有價證券的退還方式。 參考資料: 《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https://www.stot.gov.tw/ch/home.jsp?id=41f1a03565635e548a9e3172a7edc61a
- 對價名詞
- 第八條第二款條文
-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第 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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