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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參與應賣之風險應以顯著文字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開收購案件依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停止進行之風險。 二、本會及其他主管機關不予准、停止生效、退件或廢止核准之風險。 三、公開收購人所申報及公告之內容依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五第二項經主管機關命令重行申報及公告之風險。 四、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因發生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情事變更支付收購對價時間、方法或地點之風險。 五、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以募集發行之股票或公司債為收購對價者,該有價證券無法如期發行時,將採取其他替代方式之風險。 六、公開收購人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延長收購期間,應賣人延後取得收購對價之風險。 七、條件成就並公告後,除有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之情形外,不得撤銷應賣之風險。 八、應賣股數之數量未達預定最低收購數量之風險。 九、應賣股數無法全數賣出之風險。 十、其他公開收購人明知足以影響收購程序進行之重大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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