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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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開收購人其他買賣被收購公司股份情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開收購人及其關係人在申報公開收購前二年內如與下列人員有任何買賣被收購公司股份之情事,其股份買賣之日期、對象、價格及數量: (一)被收購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超過被收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 (二)被收購公司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所稱之關係人。 二、公開收購人及其關係人與前款所列之人員,在申報公開收購前二年內,就本次公開收購有任何相關協議或約定者,其重要協議或約定之內容。 三、公開收購人及其關係人與被收購公司之特定股東,在申報公開收購前二年內,就本次公開收購有任何相關協議或約定者,其重要協議或約定之內容,包括是否涉及得參與公開收購人及其關係人相關之投資等事項。
- 2.公開收購人及其關係人與前項第一款所列之人員,在申報公開收購前二年內就本次公開收購有任何相關協議或約定者,應揭露所有協議或約定之文件,併同公開收購說明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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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1條,公開收購人應該在申報公開收購前二年內,記載任何與被收購公司股份有關的買賣情況。具體來說,以下事項應被記載: 1. 公開收購人及其關係人與以下人員進行的任何股份買賣情況,包括買賣日期、對象、價格和數量: (一)被收購公司的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和持股超過被收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十的股東。 (二)根據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所稱的關係人。 2. 公開收購人及其關係人與前款所列人員在申報公開收購前兩年內就本次公開收購有任何相關協議或約定,應該記載重要協議或約定的內容。 3. 公開收購人及其關係人與被收購公司的特定股東在申報公開收購前兩年內就本次公開收購有任何相關協議或約定,應該記載重要協議或約定的內容,包括是否牽涉到公開收購人及其關係人相關的投資等事項。 另外,根據該條款第2項,公開收購人及其關係人與前述人員在申報公開收購前二年內就本次公開收購有任何相關協議或約定,應該揭露所有協議或約定的文件,並與公開收購說明書一同公告。 參考資料: - 證券期貨局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 關係人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第三條條文
- 揭露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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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