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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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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開收購人對被收購公司經營計畫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開收購人取得被收購有價證券之目的及計畫: (一)繼續經營被收購公司業務之意願及計畫內容。 (二)有於取得被收購公司有價證券後一年內復轉讓予他人之計畫,以及該計畫內容。 二、於收購完成後,產生下列情形之計畫: (一)使被收購公司發生解散、下市(櫃)、重大變動其組織、資本、業務計畫、財務及生產,或其他任何將影響被收購公司股東權益之重大事項。 (二)對被收購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員工進行職位異動、退休、及資遣之計畫。 三、除本次公開收購外,自公開收購期間屆滿日起一年內對被收購公司有價證券或重大資產另有其他併購、取得或處分計畫者,該計畫內容。
  2. 2.公開收購人計畫於收購完成後使被收購公司下市(櫃)者,至少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開收購人所瞭解被收購公司產業前景與公司價值及其進行公開收購之理由。 二、公開收購條件對被收購公司之股東公平與否,並說明參考之因素。 三、公開收購人及關係人最近二年有無自外部人士取得關於公開收購條件之鑑價報告,如有,應說明鑑價報告之內容、該外部人士之身分、專業資格及所收取之報酬。 四、公開收購完成後至被收購公司下市(櫃)前,對被收購公司之併購計畫及未應賣股東之股份處理方式與應納稅賦。 五、被收購公司下市(櫃),併購後之相關公司於國內外證券交易市場重行上市(櫃)之計畫。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2條: 1. 公開收購人對被收購公司經營計畫應記載以下事項: - 公開收購人取得被收購有價證券的目的和計畫,包括繼續經營被收購公司業務的意願和計畫內容,以及在取得被收購公司有價證券后一年內轉售給他人的計畫和內容。 - 收購完成後將會有下列情形的計畫,例如導致被收購公司解散、撤銷上市、重大組織變動、資本變動、業務計畫變動、財務變動、生產變動,或其他任何可能影響被收購公司股東權益的重大事項;對被收購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和員工進行職位異動、退休和解僱的計畫。 - 除了本次公開收購外,在公開收購期滿日起一年內對被收購公司有價證券或重大資產有其他併購、取得或處分計畫的情況,應該記載該計畫的內容。 2. 如果公開收購人計畫在收購完成後使被收購公司撤銷上市或下市,應至少記載以下事項: - 公開收購人對被收購公司產業前景、價值以及進行公開收購的理由的了解。 - 公開收購條件對被收購公司股東的公平性與否,並說明參考的因素。 - 公開收購人及其關係人在最近兩年是否取得關於公開收購條件的鑑價報告,如果有,應詳細說明鑑價報告的內容、該外部人士的身份、專業資格和報酬。 - 公開收購完成後至被收購公司撤銷上市或下市前的併購計畫以及未應賣股東股份的處理方式和應納稅負。 - 被收購公司撤銷上市或下市後,相關公司在國內外證券交易市場重新上市的計畫。 參考資料: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控制權移轉及近一個月內重大訊息揭露/公開收購說明書於申請審核時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證券期貨局網站)

  • 監察人名詞
  • 資遣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報酬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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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12 條規定:「公開收購人對被收購公司經營計畫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開收購人取得被收購有價證券之目的及計畫: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