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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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說明書編製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開收購基本事項。 二、公開收購條件。 三、公開收購對價種類及來源。 四、參與應賣之風險。 五、公開收購期間屆滿之後續處理方式。 六、公開收購人持有被收購公司股份情形。 七、公開收購人其他買賣被收購公司股份情形。 八、公開收購人對被收購公司經營計畫。 九、公司決議及合理性意見書。 十、特別記載事項。 十一、其他重大資訊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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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交易法》第30條第2項,公開收購人在編製公開收購說明書時,應記載以下事項: 1. 公開收購的基本事項。 2. 公開收購的條件。 3. 公開收購的對價種類和來源。 4. 參與應賣方的風險。 5. 公開收購期限屆滿後的後續處理方式。 6. 公開收購人持有被收購公司股份的情況。 7. 公開收購人對被收購公司股份的其他買賣情況。 8. 公開收購人對被收購公司的經營計劃。 9. 公司決議和合理性意見書。 10. 特別的記載事項。 11. 其他重要資訊的說明。 這些內容必須詳實明確,文字敘述應簡明易懂,不得有虛偽或不完整的情事。同時,公開收購人應揭露截至公開收購說明書刊印日為止,所有已發生且足以影響利害關係人判斷的交易或其他事件。根據以上的參考資料,我們無法提供具體相關的案例。
- 對價名詞
- 持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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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