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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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基本事項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開收購人為自然人者,其本人、配偶與未成年子女之姓名及職業。 二、公開收購人為公司者,其公司名稱、網址、主要營業項目及其董事、監察人與持股超過公開收購人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十股東之姓名及持股情形。 三、受委任機構名稱、地址、電話及委任事項。 四、律師姓名、地址、電話及委任事項。 五、會計師姓名、地址、電話及委任事項。 六、財務顧問名稱、地址、電話及委任事項。 七、金融機構名稱、地址、電話及委任事項。 八、其他受委任專家姓名、地址、電話及委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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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5條,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記載以下事項: 一、如果公開收購人是自然人,則需記載其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和職業。 二、如果公開收購人是公司,則需記載該公司的名稱、網址、主要營業項目,以及持股超過公開收購人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十的股東的姓名和持股情況。 三、需記載受委任機構的名稱、地址、電話和委任事項。 四、需記載律師的姓名、地址、電話和委任事項。 五、需記載會計師的姓名、地址、電話和委任事項。 六、需記載財務顧問的名稱、地址、電話和委任事項。 七、需記載金融機構的名稱、地址、電話和委任事項。 八、需記載其他受委任專家的姓名、地址、電話和委任事項。 請注意,以上回答僅針對《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5條進行解釋,並無相關範例提供。
- 自然人名詞
- 監察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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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