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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開收購條件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開收購期間。 二、預定公開收購之最高及最低數量。 三、公開收購對價。 四、本次公開收購有無涉及須經本會或其他主管機關准或申報生效之事項,及是否取得核准或已生效。 五、公開收購人於本次公開收購條件成就並公告後,除有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之情形外,應賣人不得撤銷其應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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