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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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條件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開收購期間。 二、預定公開收購之最高及最低數量。 三、公開收購對價。 四、本次公開收購有無涉及須經本會或其他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之事項,及是否取得核准或已生效。 五、公開收購人於本次公開收購條件成就並公告後,除有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之情形外,應賣人不得撤銷其應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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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6 條規定公開收購的條件應記載以下事項: 一、公開收購的期間。 二、預定公開收購的最高和最低數量。 三、公開收購的對價。 四、本次公開收購是否涉及需要經證券期貨管理機構(本會)或其他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取得生效的事項,以及是否已獲得核准或生效。 五、公開收購人在本次公開收購條件成就並公告後,除非符合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六項的規定,否則應作為賣方不得撤銷其應賣的責任。 參考資料: 1. 證券期貨管理機構(本會)「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該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公開收購人於本次公開收購條件成就並公告後,除有本條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之情形外,應賣人不得撤銷其應賣。」 注意:由於沒有提供最新的法規相關資料,因此無法提供具體的最新參考資料。
- 對價名詞
- 無涉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第十九條第六項條文
- 撤銷名詞
-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第 1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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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