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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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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開發行公司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產,除應依前節及本節規定辦理相關決議程序及評估交易條件合理性等事項外,交易金額達公司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者,亦應依前節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2. 2.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3. 3.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並應考慮實質關係。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14條的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在取得或處分資產時,交易金額若達到公司總資產的10%以上,除了需要按照前節和本節的規定進行相關決議程序和評估交易條件合理性等事項外,還需要獲得專業估價者出具的估價報告或會計師的意見。在計算交易金額時,應按照第12條的規定辦理。此外,在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除了要注意其法律形式外,還應考慮實質關係。 例如,當一家公開發行公司打算處分其資產時,如果交易金額達到公司總資產的10%以上,則必須根據第14條的規定進行相應的程序。公司需要進行相關決議程序,並評估交易的條件是否合理。此外,公司還需要請專業估價者出具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提供意見,以確定交易的價值和合法性。这可以保護投資者的權益,確保公司在處分資產時不會受到不公平的交易行為的影響。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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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 14 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產,除應依前節及本節規定辦理相關決議程序及評估交易條件合理性等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