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替代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根據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13條,如果公開發行公司透過法院的拍賣程序來取得或處分資產,則可以使用法院所出具的證明文件替代需要的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這樣可以節省時間和成本,同時確保公開發行公司的資產處理遵循法律程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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