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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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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替代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13條,如果公開發行公司透過法院的拍賣程序來取得或處分資產,則可以使用法院所出具的證明文件替代需要的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這樣可以節省時間和成本,同時確保公開發行公司的資產處理遵循法律程序。

  • 拍賣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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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 13 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替代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