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三條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準則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部分免再計入。
根據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12條,當前三條交易金額需要根據第31條第2項的規定進行計算。而所謂的一年內是以本次交易實際發生的日期作為基準點,往前追溯一年。如果已經根據本準則取得了專業估價或會計師意見,則可以部分免除再次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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