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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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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開發行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國內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外,應將下列資料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 一、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 二、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 三、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規定評估預定交易條件合理性之相關資料。 四、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格、交易對象及其與公司和關係人之關係等事項。 五、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一年各月份現金收支預測表,並評估交易之必要性及資金運用之合理性。 六、依前條規定取得之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七、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2. 2.公開發行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彼此間從事下列交易,董事會得依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授權董事長在一定額度內先行決行,事後再提報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 一、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 二、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使用權資產。
  3. 3.已依本法規定設置獨立董事者,依第一項規定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4. 4.已依本法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者,依第一項規定應經監察人承認事項,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準用第六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
  5. 5.公開發行公司或其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有第一項交易,交易金額達公開發行公司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者,公開發行公司應將第一項所列各款資料提交股東會同意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但公開發行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其子公司彼此間交易,不在此限。
  6. 6.第一項及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準則規定提交股東會、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部分免再計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公开发行公司取得或处分资产处理准则第15条》,当公开发行公司向关系人取得或处分不动产或其使用权资产,或与关系人取得或处分不动产或其使用权资产外之其他资产且交易金额达公司实收资本额百分之二十、总资产百分之十或新台币三亿元以上时,应将以下资料提交董事会通过及监察人承认后,始得签订交易契约及支付款项: 1. 取得或处分资产之目的、必要性及预计效益。 2. 选定关系人为交易对象之原因。 3. 向关系人取得不动产或其使用权资产,依第十六条及第十七条规定评估预定交易条件合理性之相关资料。 4. 关系人原取得日期及价格、交易对象及其与公司和关系人之关系等事项。 5. 预计订约月份开始之未来一年各月份现金收支预测表,并评估交易之必要性及资金运用之合理性。 6. 依前条规定取得之专业估价者出具之估价报告,或会计师意见。 7. 本次交易之限制条件及其他重要约定事项。 其中,第2款规定了公开发行公司与母公司、子公司或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百分之百已发行股份或资本总额之子公司之间可以自行进行交易,但需要提交董事会追认。而根据准则第7条第1项第3款规定,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在一定额度内先行决行,事后再提报董事会追认。 另外,根据准则第3款规定,如果公司已设立独立董事,则在第一款规定提报董事会讨论时,应充分考虑各独立董事之意见,如果有反对意见或保留意见,应在董事会议事录中记录。而根据准则第4款规定,如果公司已设立审计委员会,则在第一款规定需要经监察人承认事项时,应先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并提董事会决议,适用第六条第四项及第五项规定。 此外,准则第5款规定,如果公开发行公司或其非属国内公开发行公司之子公司有第一款交易,交易金额达公开发行公司总资产百分之十以上时,公开发行公司应将第一款所列各款资料提交股东会同意后,始得签订交易契约及支付款项。但是,公开发行公司与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其子公司彼此间交易不受此限。 最后,根据准则第6款规定,第一款及前款交易金额之计算,应依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办理,并且所称一年内以本次交易事实发生之日为基准,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准则规定提交股东会、董事会通过及监察人承认部分免再计入。 参考资料:《公开发行公司取得或处分资产处理准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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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 15 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