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應於成交時作成櫃檯買賣報告書交付委託人。
根據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 15 條,證券商作為受託人在買賣有價證券成交時,應為委託人製作櫃檯買賣報告書並交付給委託人。這意味著證券商在買賣有價證券後,必須提供給委託人相關的交易報告文件。根據資料中的參考資料,例如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證券經紀商應依據委託人的指示進行買賣,並在交易完成後提供有關的報告和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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