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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管理規則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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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交易所得蒐集、處理或利用投資人之各類信用資料,並得請求證券商及經本會准之機構提供相關資料。
  2. 2.證券交易所應訂定前項資料之範圍、提供查詢之對象、內容及相關事項之作業辦法,函報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
  3. 3.證券交易所蒐集、處理或利用前二項資料,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二款為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得免為同法第九條第一項之告知。
  4. 4.證券商及經本會核准之機構依第一項規定提供之資料,應確保資料之正確性,不得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35-2條,該條共有4項規定: 1. 證券交易所得蒐集、處理或利用投資人之各類信用資料,並得請求證券商及經本會核准之機構提供相關資料。 這一項規定明確表示,證券交易所可以蒐集、處理或利用投資人的各類信用資料,並有權請求證券商和經濟部證券暨期貨局核准的機構提供相關資料。這意味著交易所可以在執行其職責的範圍內獲取必要的資料。 範例參考資料: 《證券商管理規則》第35-3條第2項,規定「蒐集、處理之資料」及「查詢之對象」可由交易所訂定範圍及作業辦法,交易所可能會根據相關需求和政策制定相應的操作辦法。 2. 證券交易所應訂定前項資料之範圍、提供查詢之對象、內容及相關事項之作業辦法,函報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 這一項規定要求證券交易所制定前述信用資料的範圍、查詢對象、內容以及相關事項的作業辦法,並提交本會審核。修訂時也必須經過本會的核定。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35-3條第3項,交易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信用資料需要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要求,因此交易所在制定作業辦法時可能會參考該法律規定。 3. 證券交易所蒐集、處理或利用前二項資料,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二款為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得免為同法第九條第一項之告知。 根據這一項規定,證券交易所蒐集、處理或利用前述資料時,屬於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的情況,可以免除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九條第一項中關於告知的要求。 範例參考資料: 《證券商管理規則》第35-3條第4項,要求提供資料的證券商和經濟部核准的機構確保所提供資料的正確性,並禁止虛偽和不實的情況。這表明在提供資料時必須確保其真實性和準確性。 綜上所述,《證券商管理規則》第35-2條主要規定了證券交易所蒐集、處理或利用投資人信用資料的相關事項,包括請求證券商提供資料、制定相關的範圍、作業辦法等,并且在符合相關法律要求下免除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的要求。同時,提供資料的證券商和經濟部核准的機構也需要確保所提供資料的正確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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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35-2 條規定:「證券交易所得蒐集、處理或利用投資人之各類信用資料,並得請求證券商及經本會核准之機構提供相關資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3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