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21條的規定,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的機構,在申請核准時需要提供以下文件: 1. 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告,若申請時已超過年度開始六個月,則需要補充上半年度的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 2. 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的聲明書。 3. 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的內部管理制度。 4. 同業公會出具的場地設備及人員設置審查合格的證明文件。 5. 申請書及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的聲明書。 6. 其他根據本會規定應提供的文件。 此外,根據第二項的規定,內部管理制度應包括充分了解客戶、業務招攬、投資分析、營業紛爭處理及人員教育訓練與管理事項的作業原則。 對於已獲核准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的機構,在提供顧問外國有價證券的範圍上,需要經過同業公會的審查核准,並每月向本會彙報。若有變更,也需要同樣的程序進行。 最後,對於申請書件的應檢具內容,由同業公會擬訂,並報經本會核定。若有修正,也需要遵循相同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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