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除另經本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外,不得涉及在國內募集、發行或買賣。
根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訂定)第23條的規定,申請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時,除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否則不得在國內進行募集、發行或買賣業務。換句話說,企業或個人若欲在台灣從事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必須取得主管機關的核准或通過申報程序後方能進行相關業務活動。 參考資料: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訂定),可在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官方網站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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