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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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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應將所顧問之有價證券相關資料,交付客戶;其資料內容有更新時,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24條,申請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的機構,應將其所提供給客戶的有價證券相關資料交付給客戶。如果該資料內容有更新,也必須同樣提供給客戶。這意味著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在提供有價證券相關資料給客戶時,不僅要提供完整的資料,還需要隨時更新資料內容,確保客戶獲取的資訊是最新的。 參考資料: -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第24條 -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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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第 24 條規定:「申請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應將所顧問之有價證券相關資料,交付客戶;其資料內容有更新時,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