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應將所顧問之有價證券相關資料,交付客戶;其資料內容有更新時,亦同。
根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24條,申請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的機構,應將其所提供給客戶的有價證券相關資料交付給客戶。如果該資料內容有更新,也必須同樣提供給客戶。這意味著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在提供有價證券相關資料給客戶時,不僅要提供完整的資料,還需要隨時更新資料內容,確保客戶獲取的資訊是最新的。 參考資料: -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第24條 -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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