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12

快速跳轉
  1. 1.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資金,不得貸與他人、購置營業用之不動產或移作他項用途。非屬經營業務所需者,其資金運用以下列為限: 一、國內之銀行存款。 二、購買國內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三、購買國內之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或商業票據。 四、購買符合本會規定條件及一定比率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五、其他經本會准之用途。
  2. 2.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投資證券、期貨、金融與其他事業之範圍及相關規範,由本會另定之。
  3. 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符合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並經本會核准者外,不得為保證、票據之背書、或提供財產供他人設定擔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文本,有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12條的解釋如下: 1. 根據第12條第1項的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資金不能貸款給他人,也不能購買非營業用途的不動產或用於其他目的。該條列出了資金運用的限制,包括:國內銀行存款、購買國內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購買國內國庫券、可轉讓的銀行定期存單或商業票據,以及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的規定和比率的購買。另外,還有本會核准的其他用途。 2. 第12條第2項規定,有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投資範圍和相關規範的規定由本會另行制定。 3. 最後,根據第12條第3項的規定,在未符合公司法第16條第1項的規定且未經本會核准之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能做保證、票據的背書,或提供財產作抵押給他人。 以上解釋參考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的第12條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第 12 條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資金,不得貸與他人、購置非營業用之不動產或移作他項用途。非屬經營業務所需者,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