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文本,有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12條的解釋如下: 1. 根據第12條第1項的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資金不能貸款給他人,也不能購買非營業用途的不動產或用於其他目的。該條列出了資金運用的限制,包括:國內銀行存款、購買國內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購買國內國庫券、可轉讓的銀行定期存單或商業票據,以及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的規定和比率的購買。另外,還有本會核准的其他用途。 2. 第12條第2項規定,有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投資範圍和相關規範的規定由本會另行制定。 3. 最後,根據第12條第3項的規定,在未符合公司法第16條第1項的規定且未經本會核准之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能做保證、票據的背書,或提供財產作抵押給他人。 以上解釋參考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的第12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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