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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第 2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其子公司投資大陸地區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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