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事業應依本會規定格式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前將次一年度之年度稽核計畫及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上一年度之年度稽核計畫執行情形向同業公會申報;並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將上一年度內部稽核所見異常事項改善情形向同業公會申報。 前項申報事項,同業公會審查後,應將異常情形彙送本會。
事業應依本會規定格式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前將次一年度之年度稽核計畫及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上一年度之年度稽核計畫執行情形向同業公會申報;並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將上一年度內部稽核所見異常事項改善情形向同業公會申報。 前項申報事項,同業公會審查後,應將異常情形彙送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