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自行檢查內部控制制度之目的,在落實自我監督之機制、及時因應環境改變,以調整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並提昇內部稽核部門的檢查品質及效率;其檢查之範圍,應涵蓋各類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及執行。 事業執行前項檢查,應於內部控制制度訂定自行檢查作業之程序及方法。事業應依風險評估結果,決定前項自行檢查作業程序及方法,並至少包含下列項目: 一、確定應進行測試之控制作業。 二、確認應納入自行檢查之營運單位。 三、評估各項控制作業設計之有效性。 四、評估各項控制作業執行之有效性。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 20 條的規定,該條旨在要求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的檢查程序及方法,以確保自我監督的有效執行、及時因應環境改變並調整內部控制制度的設計,同時提升內部稽核部門的檢查品質和效率。事業在進行自行檢查時,應涵蓋各類內部控制制度的設計和執行。 根據風險評估結果,事業應確定自行檢查的程序和方法,並至少包括以下項目: 1. 確定應進行測試的控制作業。 2. 確認應納入自行檢查的營運單位。 3. 評估各項控制作業設計的有效性。 4. 評估各項控制作業執行的有效性。 例如,一家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在進行內部自行檢查時,根據風險評估結果,確定了應進行測試的控制作業,包括客戶資料管理、交易執行、風險管理等。並確認納入自行檢查的營運單位,如業務部門、風險管理部門等。評估各項控制作業的設計有效性,例如檢查控制作業是否符合相關法規和內部規範的要求。同樣地,評估各項控制作業的執行有效性,例如檢查控制作業是否按照設計的要求進行執行,並確保執行中的相關紀錄完整和可追蹤。這些都是符合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 20 條的規定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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