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事業自行檢查內部控制制度之目的,在落實自我監督之機制、及時因應環境改變,以調整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並提昇內部稽核部門的檢查品質及效率;其檢查之範圍,應涵蓋各類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及執行。 事業執行前項檢查,應於內部控制制度訂定自行檢查作業之程序及方法。事業應依風險評估結果,決定前項自行檢查作業程序及方法,並至少包含下列項目: 一、確定應進行測試之控制作業。 二、確認應納入自行檢查之營運單位。 三、評估各項控制作業設計之有效性。 四、評估各項控制作業執行之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