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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 12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外募集基金投資國內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及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不受第十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之限制;其餘投資限制應併依國外募集地之基金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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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12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國外募集基金來投資國內上市或上櫃公司的股票、公司債券或金融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該基金淨資產價值的百分之二十。這條規定不受第十條第一項第八款對投資限制的限制。除此之外,其他的投資限制應該依據國外募集地的基金法令規定辦理。 根據我所使用的參考資料,目前我無法找到該法條的相關解釋或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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