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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 17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基金投資於國內次順位公司債或次順位金融債券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以投資上市或上櫃者為限。 二、每一基金投資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或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如有分券指分券後)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或次順位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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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第 17 條,當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基金投資於國內次順位公司債或次順位金融債券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1. 限制投資上市或上櫃的公司所發行的次順位公司債或次順位金融債券。 這表示只有上市或上櫃的公司發行的次順位公司債或次順位金融債券可以被投資信託基金所投資。 2. 每一基金投資特定公司所發行的次順位公司債或次順位金融債券的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如有分券指分券後)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或次順位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這表示每個基金在投資特定公司的次順位公司債或次順位金融債券時,不得將投資金額超過該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或次順位金融債券總額的百分之十。 參考資料: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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