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16條的問題,該法條規定了投資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1. 募集限制: - 僅限於經主管機關核准募集的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信託受益證券。 2. 投資限制: - 基金對於單一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發行的受益權單位數量不得超過該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的10%。 - 基金對於單一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的總額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該次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總額的10%。 - 基金對於單一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和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的總金額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的10%。 - 基金對於單一委託人將不動產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及其所發行之股票、公司債、金融債券的總金額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的10%。 - 投資的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應達到一定信用評等機構評等水準以上。 3. 利害關係公司限制: - 如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委託人或受託機構有利害關係公司的關係,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得投資於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以上是對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16條的釋義,參考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的相關規定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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