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第 18 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基金在管理其資產時,應按照以下方式保持一定的比率: 1. 現金。 2. 存放於銀行。 3. 向票券商買入短期票券。 4. 其他經本會(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業管理委員會)規定的方式。 根據第18條第2款以及第3款,銀行或短期票券必須符合本會核准或認可的信用評等機構的評等,並且國內募集的基金對於第二款至第四款的合計金額不得超過規定的一定比率。 然而,由於本文提供的參考內容不足以進一步解釋這些法條,我對此法條的具體解釋尚不清楚。需參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具體條文及相關解釋或指引文件,以獲得更詳細的解釋與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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