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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 19 條
- 1.基金之名稱不得違反其基本方針及投資範圍,且不得使人誤信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
- 2.基金有約定到期日者,應於基金名稱中標明存續年期或到期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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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19條,基金的名稱不得違反其基本方針和投資範圍,且不得使人誤信能保證本金的安全或保證獲利。此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基金名稱的真實性和透明度,同時防止投資人受到誤導。 舉例來說,假設有一家基金公司推出名為「絕對無風險投資基金」的基金,並暗示該基金能夠保證本金的安全和獲得固定利潤。這樣的基金名稱就違反了第19條的規定,因為它讓投資人產生了誤解和錯誤的期待。根據該條規定,該基金的名稱應該更符合其實際的風險水平和利潤潛力。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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