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第 48 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運用貨幣市場基金時,需要符合以下規定: 1. 第一項規定: - 第一款:運用範圍應包括銀行存款、短期票券、有價證券及附買回交易,並且應符合經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 參考資料:該條款未具體列舉評等等級的數字,建議參考中央銀行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公布的相關規定和指引。 - 第二款:投資任一非金融機構發行、保證或背書的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的總金額,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的百分之十。 參考範例:例如,基金淨資產價值為1000萬元,則投資的非金融機構發行、保證或背書的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的金額不能超過100萬元。 - 第三款:存放於任一金融機構之存款、投資其發行、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的總金額,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的百分之十。 參考範例:例如,基金淨資產價值為1000萬元,則存放於任一金融機構之存款、投資其發行、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的金額不能超過100萬元。 - 第四款:除政府債券外,投資長期信用評等等級為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下的有價證券,其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的百分之十。 參考範例:例如,基金淨資產價值為1000萬元,則投資長期信用評等等級為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下的有價證券的金額不能超過100萬元。 - 第五款:不得投資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與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的短期票券。 參考資料:未提供具體參考資料。 - 第六款:不得投資股票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參考資料:未提供具體參考資料。 2. 第二項規定: - 第二款:如果公司或金融機構符合本會所定條件,則貨幣市場基金投資或存放之比率限制可以增加至基金淨資產價值的百分之二十。然而,投資短期票券的金額不得超過該公司或金融機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所載淨值的百分之十。 參考資料:建議參考證券期貨局所公布的相關規定和指引。 根據上述資料,我們可以得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第 48 條的逐條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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