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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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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幣市場基金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不得大於一百八十日,運用標的為附買回交易者,應以附買回交易之期間計算。貨幣市場基金之運用標的以剩餘到期日在一年內之標的為限。但附買回交易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49條,貨幣市場基金的加權平均存續期間不得超過180天。而在運用標的方面,貨幣市場基金只能以剩餘到期日在一年之內的標的進行投資。然而,使用附買回交易進行投資的貨幣市場基金則不受此限制。 參考資料: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 存續期間名詞
  • 期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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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第 49 條規定:「貨幣市場基金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不得大於一百八十日,運用標的為附買回交易者,應以附買回交易之期間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第 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