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幣市場基金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不得大於一百八十日,運用標的為附買回交易者,應以附買回交易之期間計算。貨幣市場基金之運用標的以剩餘到期日在一年內之標的為限。但附買回交易者,不在此限。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49條,貨幣市場基金的加權平均存續期間不得超過180天。而在運用標的方面,貨幣市場基金只能以剩餘到期日在一年之內的標的進行投資。然而,使用附買回交易進行投資的貨幣市場基金則不受此限制。 參考資料: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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