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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 5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基金依第十條第一項第七款但書規定,以結構式利率商品為主要投資標的者,應於名稱中標明結構式利率商品或類似文字。
  2. 基金以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為主要投資標的者,應於名稱中標明主要投資標的之文字。
  3. 前二項基金不得以債券型基金為名,並不得於受益人買回受益憑證請求到達之當日或次一營業日給付買回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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