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第 51 條的解釋如下: 根據第1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可以向特定對象進行受益憑證的私募。這些對象包括銀行業、票券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業、金融控股公司或經金融監督管理機構核准的其他法人或機構。此外,也可以向符合金融監督管理機構所設定的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基金進行私募。 根據第2項,向第一項第二款的對象進行私募的人數總數不得超過99人。 根據第3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進行私募前有責任根據第一項第二款的對象的合理要求提供與私募有關的財務、業務或資訊。 根據第4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招募和銷售期間不得進行一般性廣告或公開勸誘的行為,這是為了保護投資人的利益。 違反以上規定的行為將被視為對非特定人的公開招募行為。 參考資料: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金管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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