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53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完成私募受益憑證價款的繳納後五日內,應該向主管機關提交申報書並附上相關文件進行備查。具體要求如下: 一、提交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二、提交董事會決議私募基金議事錄。 三、提交基金經理人符合法規資格條件的證明文件。 四、提交基金保管機構聲明文件,證明沒有第59條列舉的違反情事。 五、提交投資說明書。 六、提交受益人符合法規資格條件的聲明書。 七、提交基金專戶的銀行存款證明。 八、如果是國外私募投資國內或國內私募投資國外,則應該附帶中央銀行同意函的影本。 參考資料: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Q&A,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業網站,https://www.sitca.org.tw/ROC/index.jsp?sid=6231203&lang=zh_TW, (檢索日期:2021年10月7日)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