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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 53 條
- 1.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私募受益憑證價款繳納完成日起五日內,應填具申報書及檢附下列書件,向本會申報備查: 一、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二、董事會決議私募基金議事錄。 三、基金經理人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規定資格條件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基金保管機構無第五十九條規定所列各款情事之聲明文件。 五、投資說明書。 六、受益人符合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資格條件之聲明書。 七、基金專戶之銀行存款證明。 八、國外私募投資國內或國內私募投資國外者,應併同檢具中央銀行同意函影本。
- 2.私募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後五日內向本會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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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53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完成私募受益憑證價款的繳納後五日內,應該向主管機關提交申報書並附上相關文件進行備查。具體要求如下: 一、提交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二、提交董事會決議私募基金議事錄。 三、提交基金經理人符合法規資格條件的證明文件。 四、提交基金保管機構聲明文件,證明沒有第59條列舉的違反情事。 五、提交投資說明書。 六、提交受益人符合法規資格條件的聲明書。 七、提交基金專戶的銀行存款證明。 八、如果是國外私募投資國內或國內私募投資國外,則應該附帶中央銀行同意函的影本。 參考資料: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Q&A,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業網站,https://www.sitca.org.tw/ROC/index.jsp?sid=6231203&lang=zh_TW, (檢索日期:2021年10月7日)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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