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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 55 條

  1. 1.第一條至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有關風險暴露之計算方式、第五項、第十條之一、第十四條、第十四條之一、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九條至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至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九條至第八十九條規定,於私募基金適用之。
  2. 2.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四條、第四十二條至第五十條及第六十五條規定,除私募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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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上述提供的文本,無法提供有關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第 55 條的具體解釋和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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