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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 56 條
- 1.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私募基金應依第七十二條規定每一營業日計算基金之淨資產價值,並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向受益人報告基金每一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不適用第七十三條有關公告之規定。
- 2.私募基金之買回程序及買回價金之給付期限,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規定辦理,不適用第七十條及第七十一條規定。
- 3.私募基金之年度財務報告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規定向受益人報告之,不適用第七十六條第二項有關公告之規定。
- 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私募之基金不再存續或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終止後,不適用第七十九條第五項有關公告之規定;其清算及分配方式,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規定向受益人報告之,不適用第八十條第二項有關基金清算及分配方式應公告之規定。
- 5.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私募基金自行保管基金資產者,有關基金保管機構之義務,由信託業執行,並應指定專責人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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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56條規定如下: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私募基金在每個營業日都需要計算基金的淨資產價值,並可以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的規定向受益人報告每個受益權單位的淨資產價值。不適用第七十三條有關公告的規定。 2. 私募基金的買回程序和買回價金的給付期限,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的規定辦理,不適用第七十條和第七十一條的規定。 3. 私募基金的年度財務報告應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的規定向受益人報告,不適用第七十六條第二項有關公告的規定。 4. 在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私募基金結束或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終止後,不適用第七十九條第五項有關公告的規定。基金的清算和分配方式應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的規定向受益人報告,不適用第八十條第二項有關基金清算和分配方式應公告的規定。 5. 由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的信託業自行保管私募基金資產時,有關基金資產保管機構的義務由信託業執行,並且應該指定專責人員負責處理。 此條款主要關於私募基金的運作和報告的規定。根據此條款,私募基金要每日計算淨資產價值並向受益人報告,買回和年度報告的程序可以根據契約規定辦理,而關於基金結束後的清算和分配方式則需要向受益人報告,不適用公告的規定。如果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並且自行保管基金資產,信託業有責任執行基金的保管機構的義務並指定專職人員處理。 參考資料: 1.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委員會網站:https://www.sitca.org.tw/ 2.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委員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最新修訂於 2022 年。 以上所提及的資料與所陳述之內容有關聯,並可用於解釋第56條的相關法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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