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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 7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每一營業日計算基金之淨資產價值。基金之淨資產價值應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之。
  2. 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應由同業公會擬訂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及計算錯誤之處理方式,報經本會核定
  3. 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以計算日基金之淨資產價值,除以受益權單位總數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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