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第 72 條的規定,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根據第一項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每一營業日都應計算基金的淨資產價值。這個淨資產價值的計算需按照相關法令和一般公認的會計原則進行。 第二項規定則指出,基金淨資產價值的計算應由同業公會制定資產價值的計算標準和錯誤處理方式,並經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委員會核定報備。 最後,在第三項中,每個受益權單位的淨資產價值應根據計算日基金的淨資產價值除以受益權單位的總數來計算。 這些規定保證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業務的正常運作和價值的準確計算。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具體的計算標準和錯誤處理方式應根據相關同業公會的制定並經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委員會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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