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第 七 節 組合型基金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七 節 組合型基金
組合型基金指投資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期貨信託事業或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且不得投資於其他組合型基金者。
每一組合型基金至少應投資五個以上子基金,且每個子基金最高投資上限不得超過組合型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組合型基金指投資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期貨信託事業或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且不得投資於其他組合型基金者。
每一組合型基金至少應投資五個以上子基金,且每個子基金最高投資上限不得超過組合型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