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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 十 節 其他經本會核准發行之基金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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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節 其他經本會核准發行之基金
第 50 條
基金依
第十條第一項第七款但書
規定,以結構式利率商品為主要投資標的者,應於名稱中標明結構式利率商品或類似文字。
基金以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為主要投資標的者,應於名稱中標明主要投資標的之文字。
前二項基金不得以債券型基金為名,並不得於
受益人
買回受益憑證請求到達之當日或次一營業日給付買回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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