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60條的規定: 1. 基金保管機構在保管基金資產時,應遵守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忠實義務以及誠實信用原則。 2. 基金保管機構的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業務人員以及其他受僱人員,在從事職務期間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消息進行有價證券買賣交易活動,也不得將該信息洩漏給他人。 參考資料: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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