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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 第 18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前條規定申請換發營業執照案件,如申請文件內容或事項經發現有虛偽不實之情事,或違反本辦法或其他有關法令者,本會得不予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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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在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第18條中,規定了以下內容:如果申請換發營業執照的文件內容或事項被發現有虛偽不實的情況,或者違反本辦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證券投資信託公司可能會被主管機關拒絕核准。 根據這項法規,對於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的設置,主管機關在審核申請文件時,必須確認文件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以確保該公司的運作符合法規要求。如果發現申請文件有虛偽不實的情況或違反相關法令,主管機關有權拒絕核准該申請。 這項法條的目的是保護投資者的權益,確保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的運作符合法規要求,並避免虛假申請或違法行為對市場造成不良影響。 然而,在所提供的資料中並未給出18條的具體範例或其他相關參考資料,因此無法提供更多相關內容。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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