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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 第 19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兼營都市更新投資信託業務所募集之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總額,不得超過所募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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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第19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兼營都市更新投資信託業務所募集的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的淨資產價值總額不得超過所募集的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淨資產價值總額。 參考範例:如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兼營都市更新投資信託業務募得的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的淨資產價值總額超過了所募集的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淨資產價值總額,則根據該規定,該公司需要調整其投資組合或募集資金,以使兩者的價值總額相符。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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