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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 第 20 條

  1. 1.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經發營業執照後,應於一個月內申請募集符合本會規定之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並應於經核准後六個月內開始募集,除經本會核准外,三個月內募集成立該基金。
  2. 2.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未依前項規定提出申請或募集成立基金者,廢止其營業之核准,並通知限期繳銷營業執照。
  3. 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本會核准並換發營業執照二年內,未申請募集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者,廢止其兼營業務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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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第20條的規定,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在獲得營業執照後,需要在一個月內申請募集符合本法規定的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並在獲得核准後的六個月內開始募集。除非經本法規範核准,否則三個月內無法成立該基金的公司將被廢止其營業核准,並接到限期繳銷營業執照的通知。另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過本會核准並換發了營業執照后,若在兩年內未申請募集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其營業務核准也會被廢止。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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