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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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第20條的規定,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在獲得營業執照後,需要在一個月內申請募集符合本法規定的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並在獲得核准後的六個月內開始募集。除非經本法規範核准,否則三個月內無法成立該基金的公司將被廢止其營業核准,並接到限期繳銷營業執照的通知。另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過本會核准並換發了營業執照后,若在兩年內未申請募集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其營業務核准也會被廢止。
- 都市更新名詞
- 核名詞
- 廢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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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