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為下列行為,應先報請本會核准: 一、變更公司章程或業務章則。 二、停業或復業。 三、解散或合併。 四、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五、受讓他人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六、變更資本額。 七、變更公司或分支機構營業處所。 八、其他經本會規定應經核准之事項。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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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為下列行為,應先報請本會核准: 一、變更公司章程或業務章則。 二、停業或復業。 三、解散或合併。 四、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五、受讓他人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六、變更資本額。 七、變更公司或分支機構營業處所。 八、其他經本會規定應經核准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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