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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 第 21 條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為下列行為,應先報請本會准: 一、變更公司章程或業務章則。 二、停業或復業。 三、解散或合併。 四、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五、受讓他人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六、變更資本額。 七、變更公司或分支機構營業處所。 八、其他經本會規定應經核准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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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第 21 條,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在以下情況下需要向主管機關報請核准: 一、變更公司章程或業務章則。 例如,如果公司決定變更其章程中的任何條款或改變業務章則,都需要向主管機關報請核准。 二、停業或復業。 如若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計劃停業或復業,也需要經過主管機關核准。 三、解散或合併。 如果公司決定解散或進行合併,都需要向主管機關報請核准。 四、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當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決定將其全部或主要部分的營業或財產轉讓給他人時,也需要經過主管機關核准。 五、受讓他人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在公司接收他人的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時,同樣需要向主管機關報請核准。 六、變更資本額。 若公司決定修改其資本額,也需經過主管機關核准。 七、變更公司或分支機構營業處所。 當公司決定變更其公司或分支機構的營業處所時,需要向主管機關報請核准。 八、其他經本會規定應經核准之事項。 此條款提到,除了前述的情況外,還有其他經由主管機關規定必須經過核准的事項。 以上就是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第 21 條的釋義,參考資料為《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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